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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无小事 私拉乱接要不得

来源:      2021-10-15 11:22:58      点击:

什么是“私接”

它是指未经燃气主管部门

和天然气经营单位同意

私自连接、改接管道使用天然气的行为


破坏燃气设施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

将获刑罚!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品,爆炸极限低,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不仅用户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还将会危及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属于违法行为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案例


       2021年1月12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城管局通报了该市首起居民擅自改装公共天然气管道获刑案例。

       2019年1月25日9时许, 武昌区中南一路居民郑某联系了有管道拆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所住居民楼一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新管道。因群众举报,武昌区城管执法人员及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查实杨某无施工许可,责令停工。


郑某采取拆卸的方式将天然气管道破坏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被拆卸的供气管为该居民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 杨某拆卸时,管内仍有压力天然气,期间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公司当天及时安排人员对管道进行修复、还原,因处置及时,尚未造成相应损失。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上述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郑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杨某为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新闻来源:楚天交通广播)


     枝江天然气公司呼吁,公共燃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居民有改造需求可联系我公司,由公司安排专人上门指导或改动。

      为了您和家人及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要求,确保用气的绝对安全。对发现的私拉乱接现象,我司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气处理。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